文•編輯室
核電廠在發電的過程中、後期都會產生放射性廢棄物,而這些廢棄物的運輸、中期貯存、最終處置以及核電廠的拆除等作業,均屬於「核能後端」的營運範疇,即發生在核電廠壽命終了以後。大多數國家為了確保屆時擁有足夠的經費來執行後端營運的工作,均採取預先收取固定費用的方式來成立所謂的「後端基金」,並妥善保管運用。本篇將簡略介紹目前我國與美、法、日、韓、瑞士以及瑞典等國家的後端基金營運概況。
台灣後端基金的來源(圖片來源: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 |
我國
台灣電力公司依行政院於民國 76 年 7 月底核定的「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逐年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要的費用提列出來,作為我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之來源,並成立「台灣電力公司償債基金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監督與保管。該基金之後於 88 年起改制為經濟部主管之非營業特種基金,正式更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是從核能發電的售價收入提撥部分財源等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於供特殊用途的「特別收入基金」,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各年度的預算均經由立法院審議,決算由審計部審定,使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更為公開透明。
而後端營運基金的主要來源,除了按每度核能機組的預計發電量中提撥 0.171 元為基金的收入,還會加上歷年尚未動用基金的孳息收入。106 年度台電預計核能發電量約為 365億 1 千萬度,按照每度 0.171 來算,可替 106年度後端營運基金帶來約 62 億 4 千多萬元的收入;105 年度的預計發電量約為 391 億 8 千萬度,提撥總額為 66 億 6 千多萬元。106 年度的收入較 105 年度預算數減少約 4 億 2 千萬元,估計是因為核能發電量減少所致。
美國各州用過核燃料貯存現況,黃點為 2014 年的用過核燃料貯存場位置,各州顏色由深至淺代表該州於 2015 年貯存用過核燃料的數量(圖片來源:經濟學人 The Economist) |
至於 106 年度已提撥而尚未動用部分基金的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的年平均餘額約為 2,572 億 4 千萬元,按利率1.51%來計算,106 年度的孳息收入預計約為38 億 8 千萬元;105 年度的基金貸款或其他用途的年平均額約為 2,485 億,按 105 年利率1.69%計算後的孳息收入約為 41 億 9 千萬。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減少是因預估資金市場利率下跌所導致。
根據台電 106 年度《後端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顯示,後端營運基金主要將運用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完成用過核燃料乾式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及最終處置潛在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作業,以及進行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的除役拆廠計畫之規劃研究等四項重點。
為了配合政府「非核家園」政策,106年度辦理「核能電廠除役計畫」等相關經費計 3 億多萬元,占總基金用途近 23 億的13.75%,各計畫辦理工作內容如下:
1.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內容主要為蘭嶼貯存場營運作業計畫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 的減容工作。
2.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
3.用過核燃料貯存計畫,內容主要集中在用過核燃料的乾式貯存。
4.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
5.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與最終處置計畫。
6.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美國
美國國會在 1982 年通過《核廢料政策法規(NWPA)》後,持有商轉用核電機組的電力公司每度核能發電必須提撥其中 0.1 分美元(約 0.03 元新台幣)的費用至「放射性廢棄物基金」,該基金僅能使用於處置高放射性廢棄物。美國能源部(DOE)則扮演審核、監督該基金的角色,確保籌取足夠的資金來執行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計畫。
因身為聯邦機構,DOE 的計畫、活動每年都可從國會獲得撥款,像是低放射性廢棄物與 DOE 旗下放射性汙染設施生產的「超鈾廢棄物(Transuranic Waste)」的管理、處置與除役計畫。雖然 DOE 擁有自己的處置設施,但有需要時也會使用民營部門的處置、處理設施。
美國許多發電機是由私人公司營運,非DOE 的組織必須自行支付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與處置費用,包含除役期間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等。另外,有些非 DOE 的發電機組因屬於聯邦機構,也可以從國會獲得補助;其他來自非營利組織、大學等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其管理所需的資金則須自行編列預算來支付。至於商業用處置場地,運轉執照持有者必須自行在設施運轉期間預留資金,確保設施在關閉後仍有足夠的資金以進行有制度的控管。
美國核能研究所(NEI)的數據顯示,美國自 1983 年至今所累積的高放射性廢棄物基金,加上孳息收入已經超過428億美元(約1兆2,840億元新台幣),其中貢獻最多的州分別為伊利諾州(IL)、賓州(PA)與南卡羅萊州(SC)。
法國
與大多數核電使用國家不同,法國並沒有集中統一用過核燃料的後端基金,而是由各電力公司自行徵收與管理,因此各公司之間的狀況也不盡相同。依照該國的放射性物料與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法國核電廠商必須負責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核子設施拆解所需之資金,確保未來的營運水平。
法國擁有基礎核子設施的亞瑞華(AREVA)、法國電力公司(EDF)以及法國原子能署(CEA),必須每 3 年向行政當局呈交內容包括用過核燃料處置的費用評估、計算方法以及用於支付儲備金的資產所組成的報告,並每年繳交一份更新過的版本,報告可能會修改的內容。法國也成立了「國家財政評估委員會」來評估拆除核子設施以及管理用過核燃料與其他放射性廢棄物所需要的基金,評估報告的結果都會向民眾公開。
根據世界核能協會(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的介紹,法國能源部長在 2016年裁定的最終處置計畫的參考成本為 250 億歐元(約 8,300 億元新台幣),但這個數字將隨著工程的進度而調整。不過,這個數字卻比法電以及亞瑞華帳上所預估的金額稍微高了一些,導致法電與亞瑞華需分別做出8億以及2.5億歐元的調整。
除了上述基礎核子設施除役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基金,法國高放廢棄物的研發與中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計畫的資金,則依照法規規定來自另外徵收的稅金。
日本
日本在 2000 年頒布《特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法》後,原先的「財團法人原子力環境整備中心」轉型為「財團法人原子力環境整備促進資金管理中心(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Funding and Research Center, RWMC)」,成為該法規的指定法人,開始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資金管理相關業務;2005年頒布的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資金相關法規, RWMC 亦成為該法規的資金管理法人,成為獨立的資金管理實體,開始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資金方面的管理業務。依照上述兩條法規,日本的核能後端營運基金也分為兩種,分別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基金」與「(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基金」。
自 2000 年開始,日本原子力發電環境整備機構(NUMO)每年下半年都會計算「國內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總費用,以及每度核能發電所需要提列的最終處置基金,送交日本經濟產業省審核後至隔年初再向電力公司收取該金額的費用,依法規定交由 RWMC 管理,並由經產省負責監督,NUMO 必須依經產省核准的計畫才可向 RWMC 申請支用。另外RWMC也於2008年開始單獨替「超鈾廢棄物」進行資金的積累與管理。
至於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方面,在 2005 年以前日本送至英、法國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所需的費用,因為是電力公司自行與再處理廠商簽約,費用直接由電力公司負擔。在 2005年後,電力公司每年需提報發電計畫給經產省,由經產省與電力公司一起計算並核定再處理所需的費用,NUMO 向電力公司收取該筆費用後交由 RWMC 管理,也是由經產省負責監督。
除了每年來自電力公司方面的收入之外, RWMC 亦召集大學教授、金融與法律專家,以及電力公司等,組成公債基金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債券的購買,替基金進行投資。
根據 RWMC 最新公布的數據,2015 年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基金的結餘約為9,897.44 億日圓(約 2,800 億元新台幣),預計 2016 年的結餘為 9,968.24 億日圓;2015年超鈾廢棄物最終處置基金的結餘為 398.24億日圓(約 110 億元新台幣),預計 2016 年的結餘為 437.43 億日圓。再處理基金方面則沒有公開。
日本最終處置基金運作模式(圖片來源:原子力環境整備促進資金管理中心) |
韓國
自 1983 年開始,韓國核電廠運轉執照持有者即開始存放年度運轉及除役過程所產生各種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費用,並依照《電力商業法》的規定,將這筆費用作為內部負債累積起來。
在 2008 年初頒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規》後,韓國成立專責機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局(KORAD)」以及隸屬於 KORAD 的「資金管理中心」,將累積起來的費用轉為國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基金」。根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規》,生產放射性廢棄物的單位應將保管放射性廢棄物的成本轉移給 KORAD 負責,這些公司再向該基金支付管理費用。但為了更順利地執行與用過核燃料管理有關的計畫,由核電廠所產生的用過核燃料的管理成本已直接轉移至核電廠運轉執照持有者身上,並回歸至該基金當中。
韓國政府、KORAD、韓國水力核能電力公司(KHNP)等相關單位每兩年會裁定一次電廠營運廠商在廢棄物的處置、用過核燃料的中期貯存以及除役方面,需繳交的基金金額,但 KORAD 並沒有公開詳細金額。根據世界核能協會的網站顯示,韓國水力核能電力公司生產每公斤的用過核燃料,需支付 90 萬韓元(約3 萬元新台幣)的管理費用,由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OTIE)負責徵收。
瑞士
瑞士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融資是依照《瑞士聯邦核能法規》來管理,2007 年底開始生效的《除役基金條例》與《廢棄物處置基金條例》則制定了融資具體細節的部份。瑞士在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上也因此成立了兩個獨立的基金,分別為「除役基金」與「廢棄物處置基金」,由核子設施的營運者每年支付固定的費用。
瑞士於 1984 年成立的「除役基金」,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內核子設施的除役與拆解的資金,除了境內 5 部核電機組的營運廠商,還有位於維倫林根(Würenlingen)的中期貯存設施,每年都必須向該基金繳納費用。
而於 2000 年成立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基金」則將用於處置瑞士國內所有的放射性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中最重要的成本要素為用過核燃料元件的儲存、運輸轉移、再處理以及在兩座深層地質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與除役基金相同,5 部機組的營運廠商亦需每年繳交費用,確保核電機組在運轉 50 年後擁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
瑞士每隔 5 年就會進行一次除役及廢棄物處置所需成本的審查,由這兩個基金的管制單位—除役與廢棄物處置基金行政委員會(STENFO)負責做出所有決定,在科學與技術層面則由瑞士聯邦核子安全檢察署(ENSI)負責審查。
根據世界核能新聞(WNN)的報導,最近 STENFO 已決議將減少、甚至免除核電廠營運廠商在下一階段(2017-2021 年)期間需繳納的除役與廢棄物處置基金。貝茲諾核電廠(Beznau)兩部機組除役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的總成本約為 56.2 億瑞士法郎(約為 1,700億元新台幣),雖然比上一期的成本研究提高了 6.4%,但因基金營運良好,加上國內深層地質處置設施運轉時程將延後數十年,基金的利息將帶來更多的收入,該兩部機組在 2017-2021 年期間均不需繳納任何的費用;米勒貝格(Mühleberg)核電廠目前也已完成除役的融資,在上述時間內也不須繳交任何費用至除役基金,但每年仍會向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基金繳納約 1,800 萬瑞士法郎(約 5.4 億元新台幣)。
瑞典
自 1989 年開始,依照法規瑞典核子設施的運轉執照持有者也必須支付管理、處置用過核燃料的費用至國家成立的「放射性廢棄物基金」,核電機組的執照持有者只能自行支付,非核電機組的其他核子設施執照持有者則有可能豁免支付該費用,但前提是必須有保證人可幫忙支付,監管單位為瑞典輻射安全局(SSM)。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瑞典 2013 年國家報告顯示,目前未來仍需支付的費用與各種後端計畫所累計的費用預估約為 1,230 億瑞典克朗(約 4,300 億元新台幣)。而瑞典核燃料與廢棄物管理公司(SKB)以 2015 年 1 月的價格水平來估算,瑞典全部核電計畫的成本約為 1,360 億瑞典克朗(約 4,800 億新台幣),其中的 390 億已用在建造、營運核電廠,以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處置系統的研發與建造,剩餘的 970 億將於未來支付相關費用。
在 2012-2014 年間,核電廠運轉執照持有者平均每度電需支付的費用為 0.02 瑞典克朗(約 0.07 元新台幣),這是以核電機組運轉壽命 40 年、剩餘運轉壽命最少為 6 年的基礎來計算;但根據 SKB 最新數據顯示,2015-2017 年每度核能發電所需支付的費用已漲至0.04 瑞典克朗(約 0.14 元新台幣),在 2015年底已累積 590 億瑞典克朗(約 2,050 億新台幣)的後端基金,這個數字還會持續向上爬升。
另外,瑞典的中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SFR-1)的費用均由瑞典的電力公司另外支付,來源並不是來自國家放射性廢棄物基金。
結語
由此可見,在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與處置方面,各國都是秉持「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核電廠營運廠商因需負責處置其所生產的用過核燃料元件與放射性廢棄物所需要的費用,各國都選擇以成立基金或預留款項的方式來籌備資金;會產生放射性廢棄物的非電廠單位也必須固定替其所生產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支付管理以及處置的費用。而各國基金管制單位也會視情況,以「錢滾錢」的方式對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增加基金的收入。雖然每個國家在後端基金營運的細節上有不盡相同之處,但目標都是確保未來擁有足夠的資金,以支付需長時間控管的放射性廢棄物所需要的費用,替我們這一代所生產的放射性廢棄物負責,也替我們的下一代減少負擔。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106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2. OECD-NEA.“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Costs: Fuel, Operation, Waste Disposal & Life Cycle.”
4. OECD-NEA.“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in France.”
5 . 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 “Nuclear Power in France.”
6.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Funding and Research Center (RWMC).“Fund Administration.”
7. OECD-NEA.“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in Rep. of Korea.”
8. Swiss Federal Office of Energy. “Decommissioning and waste disposal funds.”
9. 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Nuclear Power in Switzerland.”
10. OECD-NEA.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in Sweden.”
11. SKB.“Funding.”
本文出自核能簡訊 164 期 2017.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