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福島核能事故分析與安全改進建議

文.江仁台

        2011311日,在日本發生的福島事故已超過一年。一年多後再回顧和分析事故,全貌可能更清晰。希望在分析後,能有些啟發,增進我們對核能科技與核電廠安全度改進的認知。

福島核能事故回顧

日本福島核能事故,由9級大地震和超級海嘯(浪高13-15公尺,而擋水牆僅高5.7公尺)的天災造成。

地震發生後,第123號機組立刻正常停機,但正常供電遭大地震損壞。然而,電廠6部機組用過核燃料的大量核分裂產物和中子活化產物,仍產生大量的衰變輻射餘熱,須由電馬達轉動的冷卻供水系統不停的將餘熱帶出。正常供電中斷後,電廠的13座緊急柴油發電機立刻起動,向冷卻系統馬達供電,維持用過核燃料的冷卻。但地震發生後約50分鐘,超級海嘯打入並湧進柴油發電機組,將機組損壞,停止供電。隨後,冷卻系統馬達由備用直流蓄電池供電。

8小時後,直流蓄電池備用電用完,冷卻系統馬達停止供應冷卻水,輻射餘熱使用過核燃料的溫度急速升高,致使123號機組大量燃料金屬包管熔毀,但第二重防線壓力槽仍大致完整。第134號機組內在高溫下產生大量的氫氣造成爆炸,損壞機組外層廠房,第13號機組的氫爆還損壞第2號機組外層廠房。此外,第4號機組內多處起火。好在高地上還有3座備用緊急柴油發電機仍完好,可向第5 6號機組冷卻系統馬達供電,使第5 6號機組未受損。

事故發生9日後(320日)恢復供電,但第1234機組已毀,大量會輻射的核分裂產物已外洩入空氣和排入海水中,造成核災。不幸中的大幸是,無人因此核災死亡。然而超級海嘯卻造成約28,000人喪失生命。

事故分析與改進建議

福島核能事故,既由於擋水牆無法阻擋超級海嘯的高度,大量海水打入、湧進柴油發電機組,將機組損壞,停止供電所造成。第1項改進建議,即是顯而易見,將擋水牆加到足夠高、足夠強,能發揮擋水牆的設計功能。至於加到多高、多強,則須經過詳細的工程分析,加上足夠的安全餘裕,由核能管制單位訂出核准標準,並由核能管制單位按核准標準嚴格審查。審查通過後,才發核准營運執照。

核電廠雖裝有用蒸氣壓力和重力壓推動的、多項不須用電力推動的緊急冷卻水供應系統,但在停電後,若一切按照設計進行,燃料金屬包管約可耐3日,因緊急冷卻水用完、無後續緊急冷卻水補充。3日後,若未恢復用電與供水,大量燃料金屬包管還是將因溫度升得太高而熔毀。福島事故發生9日後才恢復供電,造成嚴重事故,是難以避免。

因此,第2項改進建議是:為避免長期停電,核電廠應增加備用、置於安全高地、移動式柴油發電機組,在固定柴油發電機組故障時,迅速移入使用,以緊急供電。

核電廠目前使用過的大批舊燃料棒束,仍儲存在廠內的用過燃料儲存池中。福島事故發生後,電廠的用過燃料儲存池也因常期缺電供水冷卻,部分燃料金屬包管因溫度升得太高而產生氫爆。

3項改進建議是,用過燃料儲存池應遠離海岸與核電廠,並應有獨立的供電系統。此外,應盡量採用由空氣冷卻的乾式用過燃料儲存。

福島電廠建在受超級海嘯侵襲威脅的海岸旁,並建有6部機組,此次遭超級海嘯侵襲後,損失慘重。第4項改進建議是,新核電廠應避免建在受超級海嘯侵襲威脅的海岸,不應太靠近海岸,並且不應在一地建太多機組。

結論

為避免類似福島核能事故再次發生,改進建議如下:

˙ 評估、審核,將擋水牆加到足夠高、足夠強。

˙ 核電廠應增加備用、置於安全高地、移動式柴油發電機組,在固定式柴油發電機組故障時,迅速移入使用,緊急供電。

˙ 用過燃料儲存池應遠離海岸與核電廠,應有獨立的供電系統,並應盡量採用由空氣冷卻的乾式用過燃料儲存。

˙ 核電廠應避免建在受超級海嘯侵襲威脅的海岸,不應太靠近海岸,並且不應在一地建太多機組。

(本文作者任職於美華核能協會)

本文出自核能簡訊 137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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